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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玲說法|ZAO修改用戶協(xié)議難擋口碑暴跌 律師:此地無銀三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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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玲說法|ZAO修改用戶協(xié)議難擋口碑暴跌 律師:此地無銀三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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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ZAO”在蘋果App store的評分由此前的4.6分降至1.9分。近日“ZAO”的運營主體對其協(xié)議進行了修改,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天仲對比新舊協(xié)議后認為,修改過的新協(xié)議更有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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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用戶協(xié)議內容,請注意紅色方框框出的文字內容。(截圖來自ZAO頁面)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19年9月3日訊(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記者 張玲)從一夜爆紅,到爭議不斷,AI換臉APP“ZAO”三天內體會到“過山車”般的口碑暴跌——由于其面部識別功能,及其《用戶協(xié)議》(簡稱“協(xié)議”)引起了網絡上的激烈討論。有人擔憂“ZAO”借此軟件搜集用戶面部識別信息向第三方銷售牟取暴利。

(此前報道:張玲說法|你在玩換臉軟件“ZAO”?深圳律師下載后發(fā)現(xiàn)不妙 

9月1日,“ZAO”在蘋果App store的評分由此前的4.6分降至1.9分。近日“ZAO”的運營主體對其協(xié)議進行了修改,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天仲對比新舊協(xié)議后認為,修改過的新協(xié)議更有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

據(jù)報道,“ZAO”APP的原用戶協(xié)議顯示:“在您上傳及/或發(fā)布用戶內容之前,您同意或者確保實際權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關聯(lián)公司以及ZAO用戶全球范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等”。

有記者發(fā)現(xiàn),隨著輿論持續(xù)發(fā)酵,ZAO隨后對上述用戶協(xié)議條款做出了調整,刪除了“不可撤銷”、“永久授權”、“對修改前后的用戶內容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等說法,ZAO獲取的授權也由“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對用戶內容進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與編輯”改為“可以對用戶內容進行部分的修改或編輯”,并在協(xié)議的開頭以加粗字體做了特別提示,承諾該協(xié)議只用于對用戶上傳內容進行換臉等內容修改操作,不會另作他用。

“好在‘ZAO’只是個心懷不軌但城府不深的網絡運營商。我也借由此事提醒大家:網絡軟件使用存在著更大更隱秘的風險?!毕奶熘俾蓭熅蚙AO的《用戶協(xié)議》談了自己的看法。

ZAO提供的視頻素材和表情素材頁面截圖。

記者:為何夏律師認為ZAO的舊協(xié)議“露骨”呢?

夏律師表示,他認為最受爭議的就是第6條第1款。該條款約定:“在您上傳及/或發(fā)布用戶內容以前,您同意或者確保實際權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關聯(lián)公司以及ZAO用戶全球范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對用戶內容進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與編輯..”

“這意味著,用戶上傳的內容不但要免費給‘ZAO’用,還要免費給ZAO的‘親朋好友’用,甚至還要給ZAO的‘親朋好友’的‘親朋好友’免費用;不但免費用,用戶想要還要不回來,真是豈有此理!”

他說,這不是明擺的告訴用戶:“你上傳的信息是白送給我們的,而且我們愛怎么用就怎么用,你能奈我何”。也難怪用戶會憤憤不平。


記者:協(xié)議上的這種“露骨”條款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夏天仲律師的答復是:非也!

首先,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條和相應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該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用戶協(xié)商的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其次,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加之,協(xié)議中對此明顯剝奪用戶自主選擇個人信息使用權利的條款無任何提示標識,這種約定基本可以認定為無效條款。“所以,在協(xié)議層面上大家千萬不要被這類“強盜條款”嚇到,要相信法律始終保護的都是弱勢群體?!?/p>

“我倒是認為,協(xié)議的這種條款設置,恰恰是‘ZAO’有意圖使用用戶信息牟利又急于甩鍋的無‘城府’表現(xiàn)。


記者:既然協(xié)議此類條款基本可以被認定為無效,那用戶應該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吧?


夏天仲律師提醒說,高枕無憂的想法是大錯特錯!無論法律對合同條款還是用戶信息泄露后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有多么明確,這些用司法途徑對用戶信息的救濟方式都是被動的、亡羊補牢式的,有些損失的產生也是永遠不能用法律補救的;更何況網絡信息維權又常遇到侵權方式隱秘、取證難等問題,更使得用戶對自身權利的保護力不從心。

“雖然,我國2016年頒布了《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運營商的網絡安全責任和對用戶信息保密責任,但依然沒有強有力的監(jiān)管措施真正有效的約束網絡運營商。”

夏天仲律師認為,我們真正要做的是努力如何不讓這種損害發(fā)生;如何建立合法高效的電子信息監(jiān)管體制,讓無論是“ZAO”抑或其他任何一家網絡運營商都無法隨意獲取、傳輸、交易用戶的信息。這才應是此類網絡信息安全話題的最終歸宿。


【關于夏天仲律師】

夏天仲律師

夏天仲,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仁輔律師團隊發(fā)起人,曾任某國有企業(yè)法務經理。專注制定商事爭議解決方案,以及企業(yè)法律顧問服務。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編輯:高暢韻]